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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发布时间: 2016-05-20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省管河流、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省管河流、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跨市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10兆瓦以上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非跨省220千伏及以上项目、跨市110千伏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 高速公路增设互通及连接线项目、普通国道网项目、普通省道网项目、跨市项目、涉及收费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跨市、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省干线航道网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干线航道网内的干线航道及船闸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供排水:新建和迁建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垃圾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生活垃圾填埋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综合市政基础设施:单片开发面积在1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政府补贴、政府购买等)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社会团体和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10亿美元以下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房地产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1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