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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8-11-29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11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123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11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1123